一、已知的瑕疵 1.沈陽星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破產一案,我公司申報債權規模與管理人審核確認債權規模存在差異,最終經管理人審核確認并經債權人大會審議通過的債權規模存在不確定性,競買人需自行調查并承擔相應風險。 2.截至轉讓基準日,因計算口徑與標準不同,部分債權權益存在無法獲得法律支持的可能,具體債權金額以相關法院最終認定為準。 3.債務人沈陽星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現處于破產重整階段,在重整或是重整失敗后的清算階段,關于債權實現周期及受償情況,競買人需自行調查并承擔相應風險。 4.沈陽星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破產一案,我公司所申報債權性質為有財產擔保債權,實際受償中,存在優先于我公司擔保權利的其他權利,如:購房人(自然人)債權、工程施工款等,關于優先于我公司擔保權利的其他權利具體情況以及對債權受償影響情況,競買人需自行調查并承擔相應風險。 5.債務人沈陽星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名下“京城中心”項目資產存在被銷售及抵債的情況(包括該項目下抵押資產),在破產重整或破產清算中,債權受償規模存在不確定性,關于資產銷售及抵債情況及相關風險,競買人需自行調查并承擔相應風險。 6.債務人涉及民間借款等相關債務,具體情況由競買人自行調查并承擔相應風險。 7.鑒于沈陽星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已破產,就我公司在執行階段所查封的其名下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在建工程,暫無法通過司法執行方式實現個別受償。 8.沈陽星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名下“京城中心”項目可能存在欠繳配套費、欠繳稅款等相關費用,關于欠費情況及其影響,競買人需自行調查并承擔相應風險。 二、可能的瑕疵 1.基于有關司法政策文件,受讓方受讓債權后向債務人或擔保人所能主張并獲得司法支持的債權金額可能與我司明示的債權金額不完全一致。 2.受讓方受讓債權資產后,對該債權資產在交割日后的利息或罰息請求權,受讓方可能無法繼續享有或得不到司法部門支持認可。 3.受讓方受讓貸款債權后,可能無法享有轉讓方所享有的國家法律政策規定的各項優惠條件和特殊保護,包括但不限于稅收和訴訟方面的優惠和特殊保護。 4.該項債權系不良資產,存在著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風險特性以及清收的困難性。 標的債權依現狀轉讓,競買人須自行了解項目的實際情況,競買人競買成功表明承擔標的債權的任何風險責任及費用,受讓方自愿承擔由上述風險造成的一切損失以及不能獲得相應預期利益的后果,受讓方承諾不因上述瑕疵或風險而要求轉讓方賠償、回購或承擔任何責任,受讓方承諾不以任何理由追究中國信達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原權利人、各級政府機關的任何責任。 信達公司不保證標的債權是否具有其他瑕疵,競買人須自行調查有關情況,并承擔所有風險和費用。披露信息僅供參考,最終資產信息以信達公司提供的最終資料所記載的內容為準,相關標的物信息以資產現狀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