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債權系不良金融資產,存在著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風險特性以及清收的困難性; 2、 由于可能存在的計算誤差、計算方法錯誤或其他原因,受讓方實際接收的貸款債權金額與《貸款債權明細表》載明的金額可能不完全一致;基于有關司法政策文件,受讓方受讓貸款債權后向債務人或擔保人所能主張并獲得司法支持的利息可能與本協議附表中所列明的利息不完全一致; 3、 貸款債權項下借款人、擔保人或其他責任主體可能存在破產、被吊銷、被撤銷、注銷、解散、關閉、歇業、停業、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體存續性瑕疵的情形; 4、 債務人、擔保人可能存在影響債權實現的其他債權; 5、 貸款債權可能已超過訴訟時效、法定或約定時效或喪失其他相關的期間利益或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或全部喪失; 6、 貸款債權項下擔保權利可能未生效、無效、消滅或已過訴訟時效等情形; 7、 貸款債權證明文件可能存在缺失(不限于原件)、內容沖突等相關情形; 8、 抵押物、抵債資產(協議抵債且未辦理過戶)可能存在占用、滅失、毀損或可能存在欠繳稅費、不能辦理權屬變更手續、不能實際占有或其他減損抵押物、抵債資產價值的相關情形; 9、 涉訴貸款債權可能存在全部或部分敗訴、不能變更訴訟(含執行)主體、相關訴訟、執行費用未付等情形,涉訴貸款債權可能在交割前已訴訟終結、執行終結或破產終結。 10、受讓方受讓貸款債權后,對該貸款債權在交割日后的利息或罰息請求權,受讓方可能無法繼續享有或得不到司法部門支持認可。 11、受讓方受讓貸款債權后,可能無法享有轉讓方所享有的國家法律政策規定的各項優惠條件和特殊保護,包括但不限于稅收和訴訟方面的優惠和特殊保護。 12、轉讓方對上述瑕疵或風險不發表任何判斷性結論,由受讓方自行作出判斷,轉讓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13、轉讓方依項目現狀轉讓。受讓方自愿承擔由上述風險造成的一切損失以及不能獲得相應預期利益的后果,并承擔可能存在的一切稅費支出。受讓方承諾不因上述瑕疵、風險或稅費支出而要求轉讓方及原權利人賠償、回購或承擔任何責任。 |